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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內容

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平臺字第 10441028940 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10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72 條第 4  項所規定之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之費用
應可準用同法第 53 條之各項規定
全文內容:一、核釋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七十二條第四項規定,關於有線電視節目播
              送系統之費用準用本法各有關之規定,而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列於費
              用章,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應予準用。
          二、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應每年提撥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之金額,提繳
              本會成立之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違反者,依同法第六十八條
              規定處罰之。
          三、依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
              應向本會提繳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之金額,應於每會計年度結束後六
              個月內為之。提繳時,應檢附會計師簽證之上一年度財務報告書。
          四、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1 卷 147 期 35009-3501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