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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內容

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資源字第 10643004520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14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自即日起修正「電臺免設置許可之項目」
主    旨:修正「電臺免設置許可之項目」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電信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增列第三款:衛星通信業務之個人指位無線電示標(Personal 
              Locator Beacon,簡稱 PLB)。
          二、附修正「電臺免設置許可之項目」第三點。

附    件:電臺免設置許可之項目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衛星通信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
          (一)衛星通信業務之行動地球電臺。
          (二)衛星通信業務之小型地球電臺。
          (三)衛星通信業務之個人指位無線電示標(Personal Locator Beacon
                ,簡稱 PLB)。
相關圖表: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3 卷 46 期 13793-13794 頁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民國 105  年 7  月 12 日通傳資
  源字第 10543013860  號公告,修正。
2.本筆資料,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民國 106  年 4  月 10 日通傳基
  礎字第 10663005050  號公告,修正。
歷次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