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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內容

共 56 筆 / 現在第 39 筆
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資字第 09700353440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依據電信法第 34 條第 1  項劃定陽明山衛星電臺周邊禁限建範圍,並公
告禁限建範圍圖
主  旨:公告劃定陽明山衛星電臺周邊禁限建範圍,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依  據:電信法第 34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一、陽明山衛星電臺周邊禁限建範圍如下:
          (一)限制建築管制範圍:陽明山菁山里臺北衛星通信地面電臺以天線塔
                為中心二百公尺為半徑內非電臺用地之地區。
          (二)前點管制範圍內建築高度管制如下:
              1、位於臺北市都市計畫範圍內地區,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規則」內「保護區」之規定辦理。
              2、位於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內地區,依「陽明山國家公園保護利用
                  管制原則」規定辦理。
              3、陽明山菁山里臺北衛星通信中心地面天線:
              (1)第一天線對印度洋衛星通信方向:管制範圍由真北方向起算二
                 百五十二度至二百六十度水平角之間,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天
                    線塔中心地面水平線(海拔四百二十三點四八公尺至五百九十
                    九點八一公尺)仰角十度。
              (2)第二天線對太平洋衛星通信方向:管制範圍由真北方向起算一
                    百零二度至一百一十一度水平角之間,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天
                    線塔中心地面水平線(海拔四百四十四點零九公尺至五百三十
                    一點五八公尺)仰角五度。
              (3)第三天線
                  甲、對太平洋衛星通信方向:管制範圍由真北方向起算一百零二
                      度至一百一十一度水平角之間,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天線塔
                      中心地面水平線(海拔四百七十七點二四公尺至五百六十四
                      點七三公尺)仰角五度。
                  乙、對印度洋衛星通信方向:管制範圍由真北方向起算二百五十
                      二度至二百六十度水平角之間,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天線塔
                      中心地面水平線(海拔四百七十七點二四公尺至五百九十六
                      點零三公尺)仰角九度。
          二、附「陽明山衛星通信中心建築高度管制範圍調整地形圖」及「陽明山
              衛星通信中心建築高度管制範圍調整地籍圖」各 1  份如附件。
相關圖表: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4 卷 198 期 29519-2952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