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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內容

共 56 筆 / 現在第 44 筆
發文單位: 交通部
發文字號: 交郵(一)字第 093000303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3 月 22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修正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無線電頻率使用費計算方式
主    旨:公告修正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無線電頻率使用費計算方式。
依    據:電信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修正無線電頻率使用費說明書第參點之四說明5為:「計程車專用無線電
          臺每電臺每年應繳頻率使用費新臺幣四千元整」。
資料來源: 交通部公報 第 42 卷 4 期 106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民國 96 年 4  月 26 日通傳資字
  第 09605052680  號令,「無線電頻率使用費說明書」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