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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內容

發文單位: 交通部
發文字號: (89)交郵字第 01748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1 月 27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公告修訂無線電頻率使用費說明書中有關試驗用頻率之收費項目與費額
主    旨:公告修訂無線電頻率使用費說明書中有關試驗用頻率之收費項目與費額。
依    據:電信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公告修訂無線電頻率使用費說明書中有關試驗用頻率之收費項目與費額如
          次:
          六  學校、工廠、研究機構、電信業者、廣播電視或交通部專案核准者等
              試驗用頻率
           (一) 使用期間不足三個月者不收費。
           (二) 使用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以三個月為一期,未滿三個月者以一期
                計,每期收費費額依各類電台 (行動通信業務基地台同固定通信)
                年費收費標準乘以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三) 情況特殊,經交通部專案核准免收無線電顪率使用費者,不在此限
                。
資料來源: 交通部公報 第 34 卷 3 期 153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民國 96 年 4  月 26 日通傳資字
  第 09605052680  號令,「無線電頻率使用費說明書」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