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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內容

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企字第 09505153930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制採價格調整上限制之調整係數數值
主    旨:公告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制採價格調整上限制之調整係數數值(以下簡
          稱X值)。
依    據:電信法第 26 條、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及本會 95
          年 12 月 21 日第 130  次委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一、固定通信綜合網路業務及市內網路業務之非對稱性數位用戶線(Asy-
              mmetric Digital Subscriber Line ;ADSL)電路出租業務價格調整
              上限制X值為每一實施年度之前一年度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
              率(以下簡稱△CPI)+5.35 %。資費應依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
              辦法附件所定拉氏價格指數公式加權計算調整之。
          二、900 兆赫及 1800 兆赫行動電話業務:
          (一)市內電話撥打 900  兆赫及 1800 兆赫行動電話服務價格調整上限
                制X值為△CPI+4.88%。資費應依實施年度之前一年度各項費率個
                別調整之。
          (二)900 兆赫及 1800 兆赫行動電話業務經營者所提供月租型行動電話
                服務不同費率選單之通信費單價最高者,其通信費價格調整上限制
                X值為△CPI+4.88 %。資費應依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附
                件所定拉氏價格指數公式加權計算調整之。
          (三)900 兆赫及 1800 兆赫行動電話業務經營者所提供行動電話預付卡
                及其他預付資費方式之服務價格調整上限制X值為△CPI+4.88%。
                資費應依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附件所定拉氏價格指數公式
                加權計算調整之。
          三、除公告事項一及二所定X值外,其他各項業務X值為△CPI ;亦即各
              項業務於適用期間之資費不得調升。
          四、X值適用期間:自 96 年 4  月 1  日起至 99 年 3  月 31 日止。
              惟 900  兆赫及 1800 兆赫行動電話業務經營者於X值上開適用期間
              ,得依市場狀況檢具詳細相關資料,提報本會再檢討。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2 卷 251 期 3595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