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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內容

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營字第 10041003820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31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為配合縣市改制直轄市,行政區域名稱變動,依據電信法及固定通信業務
管理規則規定修正「市內通信營業區域」,並自 99.12.25 生效
主    旨:修正「市內通信營業區域」,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
依    據:電信法第十四條第六項及其授權訂定之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二
          項。
公告事項:一、配合縣市改制直轄市,行政區域名稱變動,市內通信營業區域之劃分
              ,臺灣本島以宜蘭縣、臺北市及新北市(含基隆市)、桃園縣、新竹
              縣市、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市、臺南
              市、高雄市(含東沙、南沙)、屏東縣、臺東縣、花蓮縣等區域各為
              一市內通信營業區域,外島則以澎湖、馬祖、金門、烏坵等區域各為
              一市內通信營業區域。
          二、前交通部 88 年 7  月 20 日交郵 88 字第 06485  號公告之市內通
              信營業區域之劃分一併於 99 年 12 月 25 日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行政院公報 第 17 卷 21 期 3274 頁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交通部民國 88 年 7  月 20 日交郵 88 字第 06485  
  號公告,市內通信營業區域之劃分自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