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修正「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廣告專用頻道之數量限制」第二點。
附「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廣告專用頻道之數量限制」第二點
附 件: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廣告專用頻道之數量限制第二點修正規定
二、以全數位化技術營運者,其廣告專用頻道數量不得超過基本頻道總數
扣除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及第五十六條所
定專用頻道之百分之十,且總數不得超過十二個。
廣告專用頻道經系統經營者集中安排,訂戶僅得透過系統經營者規劃
之電子表單,主動選擇其視聽內容者,其頻道數量不予限制,且不計
入前項廣告專用頻道之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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