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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內容

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傳播字第 10362033810 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03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修正「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廣告專用頻道之數量限制」第 2  點
全文內容:修正「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廣告專用頻道之數量限制」第二點。 
          附「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廣告專用頻道之數量限制」第二點 
  
附    件: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廣告專用頻道之數量限制第二點修正規定
          二、以全數位化技術營運者,其廣告專用頻道數量不得超過基本頻道總數
              扣除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及第五十六條所
              定專用頻道之百分之十,且總數不得超過十二個。 
              廣告專用頻道經系統經營者集中安排,訂戶僅得透過系統經營者規劃
              之電子表單,主動選擇其視聽內容者,其頻道數量不予限制,且不計
              入前項廣告專用頻道之總數。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0 卷 208 期 41189 頁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民國 101  年 7  月 6  日通傳營
  字第 10141037050  號令,修正第 2  點。
2.本筆資料,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民國 113  年 06 月 14 日通傳平
  臺字第 11341004110  號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