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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內容

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綜規字第 10640005280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8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依據電信法第 26 條及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公告
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制採價格調整上限制之調整係數數值,自 106  年
4 月 1  日起至 109  年 3  月 31 日期間適用
主    旨:公告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制採價格調整上限制之調整係數數值。
依    據:電信法第 26 條、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及本會 106
          年 3  月 1  日第 737  次委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一、固定通信業務:
          (一)適用業務: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內網路業務、長途網路業務。
          (二)適用對象: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內網路業務、長途網路業務之市場主
                導者。
          (三)適用資費項目:
                1.市內網路業務:
               (1)業務項目:數位用戶迴路家族(xDSL)電路月租費,除光纖到
                    府(FTTH)、光纖到建物(FTTB)、非對稱數位用戶迴路(
                    ADSL)及上下行速率超過 100Mbps  之電路外。
               (2)調整係數(X值):3.19%。
               (3)本項次之資費應依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附件所定拉氏
                    價格指數公式加權計算調整之。
                2.批發價之業務:
               (1)業務項目:
                  甲、網際網路接取服務經營者與其用戶之介接電路(含市、長專
                      線電路)月租費。
                  乙、網際網路接取服務經營者間之介接電路(含市、長專線電路
                      )月租費。
                  丙、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間、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與第二類
                      電信事業經營語音單純轉售服務及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
                      話服務者間之互連電路(含市、長專線電路)月租費。
                  丁、其他市內、長途數據電路月租費。
                  戊、網際網路互連頻寬雙方互連費。
               (2)調整係數(X 值):5.1749% 。
               (3)本項次之批發價資費應依實施年度之前 1  年度各項費率個別
                    調整之。
               (4)依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批發
                    價格之訂定與調整,應含其建立、變更或解除連線之費用。
          二、公告事項一以外之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之主要資費項目,調整
              係數(X 值)為△ CPI,即價格調整幅度:[ (Pt-Pt-1)/Pt-1] ≦
              △ CPI-X,其中 X= △ CPI,故 [ (Pt-Pt-1)/Pt-1] ≦ 0 。
          三、適用期間:自 106  年 4  月 1  日起至 109  年 3  月 31 日止。
          四、公告事項一、(二)適用對象應依本公告及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
              辦法規定於每(106 年~108 年)年 3  月 10 日前,陳報資費調整
              方案到會核定。
          五、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ncc.gov.tw) ,
              「民眾服務」選項下「公告訊息」之「法規命令訂(修)定」網頁。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3 卷 42 期 13009-1301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