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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內容

共 59 筆 / 現在第 3 筆
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平臺字第 11241011560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26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訂定「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市場顯著地位
者接續費上限」
主    旨:訂定「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市場顯著地位者接續費上限」。
依    據:一、電信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四項及第三十三條第六
              項。
          二、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適用對象: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市場顯著地位者。
          二、實施期間:自本會完成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市場顯著地位者認
              定之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費率(新臺幣元/分鐘):(詳附表)
          (一)自本會完成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之日起
                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0.443 元/分鐘。
          (二)一百十三年度:0.407 元/分鐘。
          四、國際來話之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接續費,由雙方業者協商訂定之。
相關圖表: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9 卷 97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