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市話撥打行動通信網路訂價機制調整暨網路互連相關事項處理之行
政計畫」。
依 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 9 條第 7 項、行政程序法第 163 條暨
96 年 12 月 25 日本會第 217 次委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一、公告「市話撥打行動通信網路訂價機制調整暨網路互連相關事項處理
之行政計畫」如附件。
二、本行政計畫之主要內容如下:
(一)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市內網路(以下簡稱市網)業務經營
者用戶撥打行動通信網路之通信費歸屬回歸為『由發信端事業訂價
,營收歸發信端事業所有』。
(二)市網業務經營者於回歸後所訂初始費率不得高於回歸前價格。
(三)回歸後,非市網業務市場主導者之用戶撥打行動通信網路時,非市
網業務市場主導者支付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之接續費(按每分鐘計
),以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之全元件長期增支成本法所核定之接續
費為準;前項全元件長期增支成本法之接續費未核定前,則暫以現
行行動通信網路間之接續費為準。
(四)回歸後,市網業務市場主導者之用戶撥打行動通信網路時,市網業
務市場主導者支付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之費用為前項所指接續費加
過渡期費(按每分鐘計)。過渡期費計算以回歸前與行動通信業務
經營者中所拆得收入之最低者(不包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減
去前項所指接續費為起始值,並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止,逐年按比例遞減至零。
(五)市網業務經營者用戶得透過平等接取方式選擇另一第一類電信事業
長途網路業務經營者所提供之撥打行動通信網路之服務。
三、其餘事項,請見本行政計畫第貳項「訂價權及營收歸屬之調整理由與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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