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20 條第 3 項所稱「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 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投資系統經營者」之規定
全文內容:「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20 條第 3 項所稱「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 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投資系統經營者」,係包括直接、間接投資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