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本 (九十二) 年五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電信法第三十八條第七項規
定,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之設計圖說於申報開工前,應先經本
局審查,於完工後應經本局審驗事宜,在本局依同條第八項規定完成委託
電信專業機構辦理相關審查及審驗事務以前,其暫行措施,詳如說明二,
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一 按本年五月二十一日華總一義字第 09200088670 號總統令修正公布
之電信法第三十八條第七項規定:「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
,其設計圖說於申報開工前,應先經電信總局審查,於完工後應經電
信總局審驗。」復按同條第八項及第九項規定:「前項所定建築物電
信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設計之審查及完工之審驗等事項,電信總局得
委託電信專業機構辦理。
前項電信專業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受委託之權限、解除或終止委
託及其相關委託監督事項之辦法,由電信總局定之。」爰本局刻依上
述法律授權積極研訂「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委託管理辦法
」,並修正「用戶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裝置規則」相關規定,俾憑
委託電信專業機構辦理建築物電信設備及其設置空間之設計審查及完
工審驗等事務。
二 惟在前揭法規訂定完成及本局公告受委託之電信專業機構以前,為避
免延宕建築物開工時程,其電信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之設計,除應依
現行「用戶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裝置規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於
設計時洽請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諮商電信引進線纜位置及設置空間等
事項外,相關設計圖說應於依規定之專業技師或建築師完成簽證後,
即可向各縣市政府建築管理機關申報開工,並於完工後由其承攬人依
建築法及技師法等相關規定會同專業技師或建築師辦理檢查及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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