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數位化實驗區行政計畫」。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3 條、99 年 1 月 13 日本會第 338 次、99 年 7
月 28 日第 369 次、101 年 6 月 13 日第 489 次、102 年 5 月 1
日第 536 次暨 102 年 12 月 31 日第 572 次委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一、計畫目標:期能藉由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自主提出循依光節點
或放大器方式之數位化服務實驗區規劃,於逐步推廣數位服務之轉換
過程,作為瞭解訂戶之接受程度及提升服務品質之參考,進而使產業
邁向數位寬頻匯流方向發展。
二、受理方式:自本計畫公告日起受理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提出數位
化服務實驗區(以下簡稱數位實驗區)之申請,其受理之程序,依據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22 條第 2 項及第 26 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實驗期限:數位實驗區之實施,自本會核可日起六個月內辦理。
四、有線廣播電視數位實驗區之行政計畫之主要內容如下:
(一)頭端數位化及網路升級策略:
1.頭端數位化策略,由系統經營者考量採行下列方式之一:
(1)各系統經營者自行建設1個數位節目信號之供應來源。
(2)系統經營者間,若以共構或合作方式,提供共同數位節目信號
或加值應用服務來源時,仍須透過現行各經營區頭端與網路路
由架構,並自行組合各地方公益、藝文、社教性節目、經核准
之頻道及加密保護措施等以釐清相關責任後,再行提供予訂戶
;惟如遇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收視權益受損時,應依有線廣播
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
事項第 6 條、第 7 條規定辦理。
2.網路升級策略:佈建或更新數位網路,以光纖乙太網路達成 100
Mbps 到府或光纖同軸混合電纜(HFC) 之頻寬達 750MHz 以上
,傳送數位有線廣播電視信號、數位加值及多媒體服務至用戶端
,並確保網路提供穩定的傳輸品質。
(二)數位機上盒策略:
1.機上盒檢測與驗(認)證:數位機上盒應有國內或國外相關機構
檢測或驗(認)證,以保障消費者權益。惟俟機上盒技術規範公
告後,須依相關規定辦理。
2.佈設原則
(1)考量我國家戶平均收視現況及促使系統經營者能儘早收回纜線
頻寬資源作有效運用,以訂戶實需,免費借用 1 臺至 2 臺
數位機上盒為原則。
(2)其他數位機上盒收費方式,採以現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收費標準之類比機上盒收費方式中之押借方式辦理,並不得拒
絕訂戶自備。
(3)系統經營者須詳載相關優惠方案或推廣配套措施,以供消費者
選擇。對搬遷或欲終止收視關係之訂戶,應由系統經營者派員
到府回收並辦理相關退費事宜,並留下書面詳實紀錄以備查核
。
(三)數位實驗區類比/數位轉換期間做法:
1.由系統經營者以逐光節點或放大器方式,提出數位實驗區規劃,
應優先保障訂戶原有類比收視契約期限內之權益,轉換過程如對
涉有訂戶權益影響部分納入書面契約,系統經營者亦應先行宣導
善盡充分告知之義務並保留詳實紀錄。
2.前項所提規劃內容應包含:
(1)設立應變小組以處理客服與工程相關爭議。
(2)數位實驗區之規劃實施時程、預期目標、業務與技術發展計畫
、實驗區之頻道變動規劃、機上盒收費及付費頻道變更事宜。
(3)數位實驗區內有利訂戶配合轉換之措施。
(4)數位實驗區內前、後期訂戶宣導及後續通知處理方式,並留下
訂戶書面意見紀錄,及彙整實驗期後報告與統計資料,以備查
核。
(5)數位實驗區內類比/數位節目之安排及轉換期間致影響訂戶權
益之合理補償配套。
3.數位實驗區轉換期間,所有現行類比基本頻道節目,即採全數位
化方式播送,類比頻道至少應保留依法必載、指定播送、頻道表
專用及公用頻道與公益、闔家觀賞頻段精神,由系統經營者提出
類比頻道保留組合,其餘頻寬資源由系統經營者自行規劃。
4.以光節點或放大器內訂戶達 60% 作為數位化切換比率之原則,
惟須向本會提出查核申請,經派員實地訪查報請核准後,始得停
止播送前點類比頻道保留組合以外之類比頻道信號;該光節點或
放大器範圍內之訂戶均已完成數位機上盒之佈設,得報請本會核
准後,不再播送第 3 點之類比頻道保留組合。
(四)數位化基本頻道費率及審核
1.數位實驗區內之基本頻道收視費率,應與原有類比信號之基本頻
道收視費用相同。
2.本會將建議地方政府於審議類比信號費率時,應考量系統經營者
數位化之努力從實核定。
3.有線廣播電視經營地區內整體數位化後之費率審核權限,本會將
納入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法檢討。
(五)本會核可後,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權利,如發生重大爭議事項,亦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3
款規定廢止許可,並要求系統經營者恢復原狀。
(六)其他未盡事項,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相關規定及定型化契約約款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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