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修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人民(業者)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並自公
告日起生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人民(業者)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如附件。
二、修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人民(業者)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項次 17
,其中原業務項目「專用無線電臺頻率指配申請」修正為「專用無線
電臺頻率指配申請(一般)」,其處理時限為 30 日。
三、修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人民(業者)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項次 19
,增修訂業務項目「專用無線電臺頻率指配申請(跨機關協調)」及
處理時限為 60 日。原項次 19 至 51 依序調整為項次 20 至 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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