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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內容
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平臺字第 10541045370 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相關法條: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審查辦法 第 1 條
(民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要 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訂定「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須知」,並自 即日起生效
全文內容:訂定「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須知」,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須知」
相關圖表: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須知.PDF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2 卷 243 期 55191-5524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