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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內容

共 82 筆 / 現在第 30 筆
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資源字第 10443002740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17 日
要  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修正「專用無線電臺頻率指配申請(一般)」及
增修訂業務項目「專用無線電臺頻率指配申請(跨機關協調)」等人民(
業者)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
主    旨:公告修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人民(業者)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並自公
          告日起生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人民(業者)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如附件。
          二、修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人民(業者)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項次 17
              ,其中原業務項目「專用無線電臺頻率指配申請」修正為「專用無線
              電臺頻率指配申請(一般)」,其處理時限為 30 日。
          三、修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人民(業者)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項次 19
              ,增修訂業務項目「專用無線電臺頻率指配申請(跨機關協調)」及
              處理時限為 60 日。原項次 19 至 51 依序調整為項次 20 至 52 。
相關圖表: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1 卷 35 期 7109-712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