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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內容

共 82 筆 / 現在第 40 筆
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通訊字第 10200296830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02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有關市內網路業務執照是否兼營第二類電信解釋函
主    旨:有關貴公司函詢市內網路業務執照是否兼具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
          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  貴公司 102  年 6  月 13 日(102) 台西執字第 0104 號函辦
              理。
          二、按本會 95 年 9  月 29 日通傳企字第 09505111490  號函示,已取
              得第一類電信事業執照者,欲利用其設置之網路傳輸設備提供基本電
              信服務之轉售服務及電信加值服務(即第二類電信事業得經營之業務
              ),屬原第一類電信事業執照之營業範圍,毋須另行申請第二類電信
              事業執照。準此,第一類電信事業之綜合網路業務經營者,其業務範
              圍已包含基本電信服務及加值服務,無須再核發其第二類電信事業執
              照,且應受第一類電信事業相關管理規則或辦法規範之;其若須向其
              他第一類電信事業租用傳輸設備以提供第二類電信事業之服務時,則
              應申請第二類電信事業執照,合先敘明。
          三、復按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規
              定,綜合網路業務指經營者經營市內網路業務、長途網路業務及國際
              網路業務。市內網路業務指經營者提供使用者利用其固定通信網路,
              作同一市內通信營業區域內固定通信服務之業務及其營業區域內之電
              路出租業務。爰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於其特許執照所載之營業區域內
              ,在符合上開本會函示原則下,得兼營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 2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及同條項第 9  款之
              第二類電信事業一般業務,且應受第一類電信事業相關管理規則或辦
              法規範之。
          四、換言之,倘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擬在其營業區域外,經營前揭第二類
              電信事業特殊業務或一般業務業務者,或在其營業區域內,須向其他
              第一類電信事業租用傳輸設備,方得提供非市內網路業務範疇之第二
              類電信事業服務者,仍應另行申請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執照,始得經
              營。
正    本:西○岸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本會綜合規劃處、法律事務處、通訊營管處、中區監理處
資料來源: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