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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內容

共 82 筆 / 現在第 51 筆
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營字第 09941062050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01 日
要  旨: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訂定「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五十四條第五項之基本語音通信服務範圍」,該範圍係指固定通信
業務及行動通信網路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利用公眾電信網路,提供電信
用戶間互通之電話服務
主    旨:訂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第五項之基本語音通信服務範圍」。
依    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第六項規定。
公告事項: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第五項所定之基本語音通信服務範圍,係
              指經營固定通信業務或行動通信網路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利用公眾
              電信網路,提供電信用戶間兩者互通之電話服務。但不包含語音加值
              服務,例如電信業者提供之電話諮詢服務、付費語音服務等。
          二、旨揭公告自勞資爭議處理法施行之日施行。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188 期 2544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