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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內容

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播字第 09848010190 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3 月 19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其節目及廣告之傳輸得以光纖傳輸等方式為之
,而營運及內容管理、評鑑及消費者權利保護等事宜,均應適用衛星廣播
電視法規定
全文內容:補充本會 97 年 4  月 10 日通傳營字第 09741022540  號函釋說明如下
          :
          一、為鼓勵通訊傳播新技術及服務之發展與提供,並基於通訊傳播基本法
              第 6  條、第 7  條及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所揭示之原則,衛星廣
              播電視法第 2  條第 4  款所定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之節目或廣
              告傳輸方式,除以衛星傳輸外,亦得以光纖傳輸或其他方式為之,業
              經旨揭函解釋在案。
          二、前揭節目供應者依衛星廣播電視法取得許可執照者,於衛星廣播電視
              法修法完成之前,其後續營運及內容管理、評鑑、訂戶及其他消費者
              權利保護,以及違規之裁處等,均適用衛星廣播電視法之相關規定,
              本會 97 年 4  月 10 日通傳營字第 09741022540  號函應予補充,
              並溯自 97 年 4  月 10 日生效。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5 卷 51 期 1107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