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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內容

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資字第 09842010260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05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專用無線電臺之專用無線電信頻率、電功率、呼號、發射及傳輸方式應申
請指配後,經核准取得許可後始得辦理設備進口事宜
主    旨:設置使用專用無線電臺,應依規定向本會申請指配無線電頻率,經核准並
          取得電臺架設許可證後再行辦理設備進口事宜,請查照。
說    明:一、依電信法第 47 條第 3  項授權訂定之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
              通信系統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專用無線電信之頻率、電
              功率、呼號、發射及傳輸方式,由本會視其性質指配,非經核准,不
              得使用或變更。
          二、經查部分專用無線電臺申請者未依旨揭規定,而逕行辦理電信設備進
              口事宜,嗣後始向本會提出設置使用申請,不僅因辦理時受行政作業
              時間而影響前述設備之提領,如遇有不符本國無線電頻率分配使用管
              理規定,必須變更頻率或另行協調共用情形發生時,更將嚴重影響申
              請案之執行,去請依規定先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再行辦理設備
              進口事宜。
正    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交
          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交通部觀光
          局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
          處、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雪霸國家公園
          管理處、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
          景區管理處、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
          管理處、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
          工程處、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
          工程處
副    本:

資料來源: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