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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內容

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平臺字第 10641009950 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8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於 105  年 1  月 6  日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施行前已經營他類頻道節目
供應事業者,於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64 條第 2  項規定之 2  年過渡期間
內,得於其他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臺上架
全文內容:一、核釋於 105  年 1  月 6  日衛星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衛廣法)修
              正施行前已經營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如購物頻道)者,於衛廣法
              第 64 條第 2  項規定之 2  年過渡期間內,得於其他供公眾收視聽
              之播送平臺上架。
          二、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60 條之 1  第 1  款規定,在中華電信
              MOD 等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上之頻道節目內容服務提供者,以依廣播
              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有廣法)或衛廣法取得許可或執
              照者為限,上開規定與有廣法第 34 條規定系統經營者不得播送未經
              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頻道供應事業之節目或廣告之規範意旨相同。
          三、依衛廣法第 2  條第 7  款規定:「七、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指
              利用衛星以外之方式,以一定頻道名稱之節目或廣告傳送至供公眾收
              視聽之播送平臺之事業。」同法第 25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
              「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及經營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之境外衛星頻
              道供應事業分公司或代理商無正當理由,不得對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
              營者(包括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或
              其他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臺事業給予差別待遇。前項所定供公眾收
              視聽之播送平臺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而供公
              眾收視聽播送平臺之範圍,依本會 106  年 1  月 16 日通傳平臺字
              第 10641001210  號公告,為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2  條第 3  款之直
              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及電信法第 14 條第 6  項授權訂定之固定
              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60 條之 1  之經營者。依上開公告,供公眾收
              視聽播送平臺包括中華電信 MOD  等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
          四、次按衛廣法第 64 條第 2  項規定之 2  年申請許可期間,係為使於
              衛廣法第 64 條修正施行前已經營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有足夠
              時間申請取得許可或執照,且在尚未取得許可或執照前仍得繼續經營
              ,以保護其信賴利益,避免因法律修正而導致已經營他類頻道節目供
              應事業者立刻違法。
          五、基於對既有業者信賴保護及就他類頻道為一致性管理,他類頻道節目
              供應事業(如購物頻道)得於 2  年過渡期間內於原未上架之有線電
              視系統上架,亦得於 2  年過渡期間內於其他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
              臺(例如:中華電信 MOD)上架。
          六、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3 卷 56 期 16097-1609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