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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內容

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內容字第 10648019110 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2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播送本國節目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2  項中所不受
指定時段播送節目限制之規定,應以申設時即規劃頻道以提供外國節目為
主,並且比例達 95%  以上者為限,若不符合比例者,仍應遵守播送節目
之限制
全文內容:一、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播送本國節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經許可之營運計畫已載明頻道以供應外國節目
              為營運宗旨者不受前項限制。」本條文營運計畫載明以供應外國節目
              為營運宗旨者,係指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申設時即規劃頻道以提供
              外國節目為主,且其比例達 95%  以上者,方不受限制。其他播送外
              國節目但不符上揭比例者,仍須符合本辦法規定。
          二、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3 卷 129 期 3336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