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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內容

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基礎決字第 10863004260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5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落實「光纖入戶」相關規定及政策,已設置建築物
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圖資管理系統專屬網站,定期公告已依法設置光纖設
備且經審驗合格之建築物清單及數量,並輔以圖表方式供民眾查閱
主    旨:為達行政院數位匯流發展方案之「光纖入戶」政策目標,請協助宣導、落
          實建築物電信設備「光纖入戶」相關規定及政策,以促進我國光纖到戶網
          路普及發展,敬請轉知所屬,請查照。
說    明:一、為持續推動行政院數位匯流發展方案項下「光纖入戶」政策,以及滿
              足民眾寬頻上網之需求,本會業依「電信法」第 38 條規定修正相關
              法規命令,明定自 105  年 8  月 5  日起,光纖列入一定規模以上
              新建築物之必備電信線路,據以推動建築物電信設備光纖化。
          二、依「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第 9  條第 3  項規
              定(詳 http://www.ncc.gov.tw/chinese/law_detail.aspx?site_co
              ntent_sn=3589&law_sn=867&sn_f=2450),公有建築物、集合住宅,
              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且使用類別為公共集會類、商業類
              、「休閒、文教類」或「辦公、服務類」等之新建建築物,應設置光
              纜相關設施。
          三、另為配合該政策之目標,復修正發布「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設置技
              術規範」(詳 http://www.ncc.gov.tw/chinese/law_detail.aspx?s
              ite_content_sn=3600&law_sn=1279&sn_f=2547) ,將光纖相關設計
              、施工及測試技術列入規範。
          四、新建建築物屬上開需引進光纜者,起造人應依規定,規劃設置相關光
              纜設備及其空間,並於申報開工前,將電信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設計
              圖說送本會審查、設置完成後送本會審驗。經審驗合格,市內網路業
              務經營者始得提供起造人或所有人申請之電信服務。另建築物電信設
              備審查、審驗業務,本會已委託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辦理,併予敘
              明。
          五、落實建築物電信設備「光纖入戶」,除可保障民眾通訊傳播品質外,
              更是建構數位生活及智慧建築之基礎,惟為落實該項政策,仍需各縣
              市建管單位於受理建築物使用執照申請時,協助確認案關建築物已取
              得電信設備審驗合格文件,始具成效。
          六、為推動「光纖入戶」政策,本會已設置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圖
              資管理系統專屬網站,定期公告已依法設置光纖設備且經審驗合格之
              建築物清單及數量,並輔以圖表方式供民眾查閱。網址如下:https:
              //btevp.ncc.gov.tw/ 。
正    本: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台灣區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新北市建築師公會、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桃園市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區電氣工
          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台灣智慧光網股份有限公
          司、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新世紀資通股份有
          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高雄市政府、
          臺北市政府、新竹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市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
          縣政府、連江縣政府、新北市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
          府、嘉義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基隆市政府、
          臺東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新竹市政府
副    本:內政部營建署
資料來源: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