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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內容

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字第 09505089110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8 月 24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補助之期限
為公告日起至 95 年 9  月 15 日止,縣(市)政府陳報之期限為公告日
起至 95 年 9  月 30 日止
主    旨:公告 95 年度縣(市)政府受理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促進有線
          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補助之期限暨縣(市)政府向本會陳報補助申請案之
          期限。
依    據: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補助「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執行要點
          第 5  點第 1  項及第 6  點規定。
公告事項:一、公告 95 年度縣(市)政府受理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促進
              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補助之期限為公告日起至 95 年 9  月 15
              日止。
          二、縣(市)政府向本會陳報補助申請案之期限為公告日起至 95 年 9
              月 30 日止。
          三、縣(市)政府應就補助計畫書所載補助計畫服務區域內無線電視收視
              狀況及民眾對有線廣播電視之收視需求作成書面意見連同受理之申請
              補助計畫書(2 份)送本會核定。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公報 95 年秋字第 20 期 4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