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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內容

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企字第 09640802820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市話撥打行動通信網路訂價機制調整暨網路互連相關事項處理之行政計畫
主  旨:公告「市話撥打行動通信網路訂價機制調整暨網路互連相關事項處理之行
          政計畫」。 
依  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 9  條第 7  項、行政程序法第 163  條暨
          96  年 12 月 25 日本會第 217  次委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一、公告「市話撥打行動通信網路訂價機制調整暨網路互連相關事項處理
              之行政計畫」如附件。
          二、本行政計畫之主要內容如下:
          (一)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市內網路(以下簡稱市網)業務經營
                者用戶撥打行動通信網路之通信費歸屬回歸為『由發信端事業訂價
                ,營收歸發信端事業所有』。
          (二)市網業務經營者於回歸後所訂初始費率不得高於回歸前價格。
          (三)回歸後,非市網業務市場主導者之用戶撥打行動通信網路時,非市
                網業務市場主導者支付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之接續費(按每分鐘計
                ),以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之全元件長期增支成本法所核定之接續
                費為準;前項全元件長期增支成本法之接續費未核定前,則暫以現
                行行動通信網路間之接續費為準。
          (四)回歸後,市網業務市場主導者之用戶撥打行動通信網路時,市網業
                務市場主導者支付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之費用為前項所指接續費加
                過渡期費(按每分鐘計)。過渡期費計算以回歸前與行動通信業務
                經營者中所拆得收入之最低者(不包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減
                去前項所指接續費為起始值,並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止,逐年按比例遞減至零。
          (五)市網業務經營者用戶得透過平等接取方式選擇另一第一類電信事業
                長途網路業務經營者所提供之撥打行動通信網路之服務。
          三、其餘事項,請見本行政計畫第貳項「訂價權及營收歸屬之調整理由與
              措施」。
相關圖表: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4 卷 15 期 2921-293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