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去格式引用 轉存PDF 轉存RTF 友善列印

解釋函令內容

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內容字第 10348036550 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不再受理無線廣播電視節目輸出(入)、轉播申請,
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輸入,仍應向文化部申請,自 103.12.26  生效
全文內容:核釋廣播電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如下:
          一、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發表自由及
              意見不受干預權利,另「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
              際公約(以下簡稱兩公約)」施行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八條亦規定
              ,兩公約具有國內法效力;且各級政府應檢討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
              ,以促進各項人權實現。基於保障言論自由,本會不再受理無線廣播
              電視節目輸出(入)、轉播申請。至於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輸入,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仍應向文化
              部申請。
          二、無線廣播電視節目輸出(入)、轉播,爾後無須向本會提出申請,但
              廣播電視事業播送前仍須依其內控機制、自律編審;如有違法,仍依
              廣播電視法相關規定事後追懲處理。
          三、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0 卷 247 期 4801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