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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內容

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內容字第 10200033020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8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電視節目贊助者訊息揭露原則(計入廣告時間與否)
主    旨:有關  貴會函詢電視節目贊助者訊息揭露原則之疑義,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 102  年 1  月 17 日(102)衛廣字第 004  號函。
          二、依本會 101  年 10 月 5  日發布施行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視
              節目贊助暫行規範」規定,電視節目接受廠商贊助應遵守「獨立、揭
              露、分離」之基本原則,並可於節目開始時(片頭)及節目結束時(
              片尾)揭露贊助事業、機關(構)、團體或個人之名稱、標識,且不
              得有促銷廣告之訊息。贊助者訊息揭露符合上開原則者,不計入廣告
              時間。
正    本: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中華民國電視學會
抄    本:本會內容事務處無線傳播內容科、內容事務處衛星傳播內容科、內容事務
          處有線傳播及新興媒體內容科
資料來源: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