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利政府積極推動亞太營運-電信中心之建立,並期電信自由化之成果為
全民所共享,請惠予轉知所屬相關單位依電信法之規定,同意本部核准經
營之第一類電信業者,依法辦理基地台用地及請照事宜,請查照。
說 明:一 依據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六年八月十一日遠傳 (公基) 字第○
○三號函暨附件辦理。
二 查依電信法之規定,第一類電信事業應屬公用事業 (釋如附件一) 。
三 依電信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
設置機關因無線電信工程之需要,得無償使用河川、堤防、道路、公
有林地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設置無線電基地台。但以不妨礙其原有
效用為限,並應於事先徵求其管理機關同意。」,為利第一類電信業
者提供國民更高品質及更便利之電信服務,請准予依「非都市土地使
用管制規則」之相關規定辦理基地台用地及請照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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