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增列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項目與費額
主 旨:公告增列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項目與費額。 依 據:電信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交通部為有效運用電波資源,對於無線電頻 率使用者,並得收取使用費;其收費標準由交通部訂定之。」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增列行動通信業務有關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所使用之一九○○兆赫頻段 收費費額如次: 大台北地區每兆赫頻寬年費新台幣一五○、○○○元。 大台中地區每兆赫頻寬年費新台幣五○、○○○元。 大高雄地區每兆赫頻寬年費新台幣七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