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修正「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事宜。
依 據:電信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 修正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實施。
二 收費期間:
(一) 每年收費一次,其計費期間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但收費年度內新設電臺或增加使用頻率者,自電臺執照生效日或
核准使用日起,按日數計算其使用費。
(二) 每年收費期間為七月一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但收費年度七月一
日 (含) 後新設電臺或增加使用頻率者,於核發電臺執照或增准使
用時收取之。
三 使用電波頻率之業務性質,各類業務之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調
整事宜另詳載於本部電信總局網站 (網址:http://www.dgt.gov.tw)
之「無線電頻率使用費說明書」網頁供各界查閱。
四 附「無線電頻率使用費說明書」。
附 件:無線電頻率使用費說明書
壹 前言
我國於民國八十六年開徵頻率使用費,實施迄今已有三年。近年來由
於無線電通信技術快速進步,各類無線電通信業務蓬勃發展,為滿足社會
各界對無線電頻率之殷切需求,以利經濟發展,並促進無線電頻率之有效
使用,故有必要配合電波監理政策全面檢討修正頻率收費標準,以期能符
合國家及全民之利益。
本部為配合電信、資訊及傳播工業之發展,維護電波使用秩序及確保
通信品質創造有效合理之電波使用環境,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委託學術
單位就我國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標準暨制度進行研究、通盤檢討,並成立專
案小組共同進行規劃並廣徵意見,以改進我國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制度
。為使研訂作業透明化,在規劃過程中曾舉辦兩場公開說明會,並將初步
完成之規劃草案刊載網站;並綜合委託研究報告及各界所提意見,彙整修
訂,俾使調整之頻率使用費方案完整可行。
本收費標準除參酌先進國家之收費制度外,並依不同業務別訂定不同
之頻率收費標準計算公式,籍以反映頻譜資源之經濟價值,其主要調整考
量原則如下:
一 無線電頻率使用之公平性。
二 計費機制應儘可能簡單、容易計算,並易於普遍實施。
三 依據市場需求,依不同業務別訂定不同層次之頻率收費標準,以反映
頻譜資源之經濟價值。其屬商用營利性質者收費較高,屬非營利性質
者收費得較低廉。
四 費用應與耗用之頻率資源成正比,用得愈多,應支付愈高之費用。
五 促進無線電頻率之有效利用,俾紓解雍塞頻帶,促使節約頻寬等。
六 各類業務所需之電波監理作業繁複程度。
基於上述考量,行動通信業務及固定通信業務所用之頻率,因其所產
生之商業價值較高,故應為主要調整對象;使用於廣播電視者亦宜作適度
調整;至於專用通信中具有公益性質者 (如緊急醫療、救災或難頻道等)
得予以優惠收費。
鑑於各界對頻率之殷切需求、電波使用環境常隨科技發展而快速變遷
,及促進各類電信業務有效應用,本部未來對於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仍將
配合電波監理政策定期檢討修正,期望藉由調整頻率收費來達到提昇無線
電監理技術與監測系統,發揮無線電頻率功效,並促使無線電頻率公平分
配,頻譜資源有效利用,加強鼓勵無線電科技、服務與應用之發展,以促
進我國通訊、資訊與多媒體產業之發展之目標,並藉「收費機制」反映有
限資源之使用效率,貫徹「使用者付費」之理念,並能符合國家及全民之
利益。
貳 依據
依電信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參 無線電頻率使用費計費方式及收費費額
一 行動通信
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每年應繳頻率使用費 (新臺幣) = {每 MHz
系統頻率使用費+ 每 MHz 可服務之用戶數 (臺) ×行動臺每臺
頻率使用費 (元/每臺) } ×使用頻寬×業務別調整係數× a
其中:
a :區域係數 (詳如附錄一)
各類行動通信業務之相關參數值如下表:
┌───┬──────┬─────┬────┬────┬───┐
│ │每MHz 系統頻│每 MHz 可│行動臺每│業務別調│備 註│
│業務別│ 率使用費 │服務之用戶│臺收取頻│整係數 │ │
│ │ (元/MHz) │數 (臺) │率使用費│ │ │
│ │ │ │ (元) │ │ │
├───┼──────┼─────┼────┼────┼───┤
│行 動│7,355,000 │83,000 │40 │1 │上下鍵│
│電 話│ │ │ │ │均須計│
├───┼──────┼─────┼────┼────┤費 │
│1900 │4,781,000 │15,000 │15 │0.4 │ │
│MHz 低│ │ │ │ │ │
│功率無│ │ │ │ │ │
│線電話│ │ │ │ │ │
│ (LT) │ │ │ │ │ │
├───┼──────┼─────┼────┼────┤ │
│行 動│1,839,000 │29,000 │10 │1 │ │
│數 據│ │ │ │ │ │
├───┼──────┼─────┼────┼────┤ │
│中繼式│1,839,000 │2,500 │10 │1 │ │
│無線電│ │ │ │ │ │
│話 │ │ │ │ │ │
├───┼──────┼─────┼────┼────┤ │
│900MHz│3,678,000 │4,500 │10 │0.3 │ │
│低功率│ │ │ │ │ │
│無線電│ │ │ │ │ │
│話 │ │ │ │ │ │
│ (CT2)│ │ │ │ │ │
├───┼──────┼─────┼────┼────┤ │
│無線電│2,427,000 │2,000,000 │2 │1 │ │
│叫 人│ │ │ │ │ │
└───┴──────┴─────┴────┴────┴───┘
三 衛星通信
BW
(一) 衛星固定地球電臺頻率使用費 (新臺幣) = {[──]×5,000}×d
1MHz
其中:
BW:使用頻寬。但使用頻寬小於 1MHz 者以 1MHz 計算,大於
72MHz 者以72MHz 計算。
d :調整係收 (詳如附錄二)
(二) 移動式衛星固定地球電臺 ( SNG、Fly Away) 之頻率使用費比照衛
星固定地球電臺計費。
說明:衛星行動地球電臺及僅具接收功能之衛星地球電臺其頻率使用費
不予收取。
四 專用行動通信
(一) 基地臺
BW W
每年應繳頻率使用費 (新臺幣) = {[────] × [────]
12.5KHz 25walts
×8,000}×d,其中:
BW:使用頻寬 (但非營利之政府機構頻寬超過 20MHz 者以 20MHz
計算)
W :發射機發射功率 (瓦) 。但低於 0.5 瓦者以 0.5 瓦計算,
高於 100 瓦者以 100 瓦計算
d :調整係數 (詳如附錄二)
(二) 行動臺
W ≦10瓦,每臺每年新臺幣50元
10瓦<W ≦20瓦,每臺每年新臺幣100 元
20瓦<W ,每臺每年新臺幣200 元
其中:
W :發射機發射功率
(三) 行動臺頻寬大於 30 KHz 以上,且功率大於 0.05 瓦者,依基地臺
收費標準計算。
說明:僅計算發射端之頻率使用費,接收端不另外計費。
五 廣播電視
┌─┬─────────┬───────┬─────────┐
│ │ 電 臺 名 稱 │單位 │年費 (新臺幣:元) │
├─┼─────────┼───────┼─────────┤
│一│海外廣播電臺 │每電臺每筆 │20,000 │
├─┼─────────┼───────┼─────────┤
│二│學校實習廣播電臺 │每電臺每筆 │2,000 │
├─┼─────────┼───────┼─────────┤
│三│一般調頻廣播電臺 │每電臺每筆每十│1,800 │
│ │ (除二外) │萬人口 │ │
├─┼─────────┼───────┼─────────┤
│四│一般調幅廣播電臺 │每電臺每筆每十│1,000 │
│ │ (除一外) │萬人口 │ │
├─┼─────────┼───────┼─────────┤
│五│特 (超) 高頻電視 │每一電視電臺 (│12,000,000 │
│ │電臺 │兩個6 兆赫頻道│ │
│ │ │) │ │
└─┴─────────┴───────┴─────────┘
說明:
1 設置電視變頻機/增力機者,不另收取頻率使用費。
2 在計算涵蓋區域內人口時,電波涵蓋面積超過鄉、鎮行政區域三分之
二以上者,以全部人口計算;電波涵蓋面積超過三分之一但不及三分
之二者,以全部人口二分之一計算;電波涵蓋面積三分之一以下者,
不計算其人口。
3 電視臺計費公式=54,000 元/10 萬人口×2,217 萬人口×調整係數
= 1,200 萬元/電視臺×調整係數;教育電視臺與公共電視臺調整係
數為 0.2 ;其餘電視臺調整係數為 1 。
六 學校、工廠、研究機構、電信業者、廣播電視業者或其他交通部專案
核准試 (實) 驗用之頻率,其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如下:
1 使用期間不足三個月者,不予收費。
2 使用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依各類電臺 (行動通信業務基地臺同固
定通信) 每年收費標準乘以百分之一計算。
3 情況特殊,經交通部專案核准免收無線電頻率使用費者,不予收費
。
附錄一:區域係數表
┌─────┬────┬────────┐
│縣 市 別│區域系數│備 註│
├─────┼────┼────────┤
│臺北市 │0.12 │ │
├─────┼────┼────────┤
│臺北縣 │0.16 │ │
├─────┼────┼────────┤
│基隆市 │0.02 │ │
├─────┼────┼────────┤
│大臺北小計│0.30 │ │
├─────┼────┼────────┤
│宜蘭縣 │0.02 │ │
├─────┼────┼────────┤
│桃園縣 │0.08 │ │
├─────┼────┼────────┤
│新竹縣 │0.02 │ │
├─────┼────┼────────┤
│新竹市 │0.02 │ │
├─────┼────┼────────┤
│花蓮縣 │0.02 │ │
├─────┼────┼────────┤
│連江縣 │0.00 │提供離島地區服務│
├─────┼────┼────────┤
│北區小計 │0.45 │ │
├─────┼────┼────────┤
│臺中縣 │0.07 │ │
├─────┼────┼────────┤
│臺中市 │0.04 │ │
├─────┼────┼────────┤
│大臺中小計│0.11 │ │
├─────┼────┼────────┤
│苗栗縣 │0.03 │ │
├─────┼────┼────────┤
│彰化縣 │0.06 │ │
├─────┼────┼────────┤
│南投縣 │0.02 │ │
├─────┼────┼────────┤
│雲林縣 │0.03 │ │
├─────┼────┼────────┤
│中區小計 │0.25 │ │
├─────┼────┼────────┤
│高雄市 │0.07 │ │
├─────┼────┼────────┤
│高雄縣 │0.06 │ │
├─────┼────┼────────┤
│大高雄小計│0.12 │ │
├─────┼────┼────────┤
│嘉義縣 │0.03 │ │
├─────┼────┼────────┤
│嘉義市 │0.01 │ │
├─────┼────┼────────┤
│臺南縣 │0.05 │ │
├─────┼────┼────────┤
│臺南市 │0.03 │ │
├─────┼────┼────────┤
│屏東縣 │0.04 │ │
├─────┼────┼────────┤
│臺東縣 │0.01 │ │
├─────┼────┼────────┤
│澎湖縣 │0.00 │提供離島地區服務│
├─────┼────┼────────┤
│金門縣 │0.00 │提供離島地區服務│
├─────┼────┼────────┤
│南區小計 │0.30 │ │
├─────┼────┼────────┤
│全區總計 │1.00 │ │
└─────┴────┴────────┘
附錄二:調整係數 d (特殊用途、業務性質、偏僻地區、非頻率擁擠地
區、物價指數等調整因素)
公眾電信業務:
區域多點分散式系統 d=0.4
(LMDS;Local Multipoint-
Distribution System)
其餘業務 d=1
專用電信業務:
A 類 (非營利性質政府機構) d=0.3
B 類 (非公益機構) d=1
C 類 (警察、消防、海巡、醫療) d=0.1
廣播電視業務:
商業電臺 d=0.2
非商業電臺 d=0.1
商業電視臺 d=0.4
非商業電視臺 d=0.1
提供離島節目中繼 d=0.1
附錄三:緊急救難通信頻率表
一 海上安全及救難通信頻率表
┌─────────┬─────────────────┐
│ 通 信 頻 率 │用 途│
├─────────┼─────────────────┤
│490、4209.5 kHz │以本國語言播放海事安全資訊 │
├─────────┼─────────────────┤
│500 kHz │國際摩斯電報遇險頻率 │
├─────────┼─────────────────┤
│518 kHz │以國際語言 (英語) 播放海事安全資訊│
├─────────┼─────────────────┤
│2174.5、4177.5、62│利用狹貧帶直接印字電報 (NBDP) 傳遞│
│68、8376.5 kHz; │遇險及安全訊息 │
│12.520、16.695 MHz│ │
├─────────┼─────────────────┤
│2182、4125、6215、│利用無線電話系統傳遞遇險、安全訊息│
│8291 kHz; │ │
│12.290、16.42、156│ │
│.8 MHz │ │
├─────────┼─────────────────┤
│2187.5、4207.5、63│利用數位選擇呼叫 (DSC) 技術傳遞遇│
│12、8414.5 kHz │除及安全訊息 │
│12.577、16.8045MHz│ │
├─────────┼─────────────────┤
│3023、5680 kHz │飛機參與遇險現場救難通信用 │
├─────────┼─────────────────┤
│4125 kHz │為 2182 kHz 備用頻率 │
│ │於遇險、搜救時,航空器電臺對船舶電│
│ │臺通信用 │
├─────────┼─────────────────┤
│8364 kHz │救生艇、筏在執行搜救任務時,用來與│
│ │船舶電臺及航空器電臺連絡用 │
├─────────┼─────────────────┤
│4210、6314、8416.5│海岸電臺以狹頻帶直接印字電報 (NBDP│
│kHz │) 傳送海事安全訊息 │
│12.579、16.8065、1│ │
│9.6805、22.376、26│ │
│.1005 MHz │ │
├─────────┼─────────────────┤
│121.5 MHz │COSPAS-SARSAT 之VHF EPIRB 與舊型 │
│ │VHF EPIRB 之發射頻率,供飛機飛越領│
│ │空時監測用。 │
│ │航空器緊急無線電話使用 │
│ │救生艇筏搜救協調使用 │
├─────────┼─────────────────┤
│123.1 MHz │為 121.5 MHz 之航空緊急輔助用 │
│ │遇險時,現場搜救協調使用 │
├─────────┼─────────────────┤
│156.525 MHz (CH70)│利用數位選擇呼叫 (DSC) 技術傳送遇│
│ │險及安全呼叫及 VHF EPIRB │
├─────────┼─────────────────┤
│243 MHz │舊型 VHF 之 EPIRB 發射之頻率 │
├─────────┼─────────────────┤
│406~406.1 MHz │COSPAS-SARSAT 之 EPIRB 使用之頻帶│
├─────────┼─────────────────┤
│1.6455~1.6465 GHz│INMARSAT EPIRB 使用之頻帶 (尚未使│
│ │用) │
├─────────┼─────────────────┤
│9 GHz │雷達詢答機使用 │
└─────────┴─────────────────┘
二 陸上安全及救難通信頻率表:
┌────────┬──────────────────┐
│ 通 信 頻 率│用 途│
├────────┼──────────────────┤
│148.74MHz │國內救難無線電通信需求 │
├────────┼──────────────────┤
│148.755MHz │國內救難無線電通信需求 │
├────────┼──────────────────┤
│148.77MHz │國內救難無線電通信需求 │
├────────┼──────────────────┤
│150.325MHz │國內救難無線電通信需求 │
├────────┼──────────────────┤
│150.3375MHz │國內救難無線電通信需求 │
├────────┼──────────────────┤
│150.35MHz │國內救難無線電通信需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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