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修正「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費」相關事宜。
依 據:電信法第七十條。
公告事項:一 特許費收費標準:
(一) 固定通信業務:
1 綜合網路業務:按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計收。
2 電路出租業務:
(1) 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按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計收。
(2) 國際海纜電路:按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計收。
(二) 行動通信業務:
1 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
(1) 九○○兆赫頻段:按當年營業額百分之零點五計收。
(2) 一九○○兆赫頻段:依本業務管理規則第十五條規定,按競價
者報價單之報價數值 (競標者承諾每年按本業務營業額計算繳
納特計費千分比例之數值) 計收。
2 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按當年營業額百分之零點五計收。
3 行動數據通信業務:按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五計收。
4 無線電叫人業務:按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計收。
5 行動電話業務:按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二計收。
(三) 衛星通信業務:
1 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中繼出租業務:按當年營業額百分之零點五計
收。
2 衛星行動通信業務:按當年營業額百分之零點五計收。
3 衛星固定通信業務:按當年營業額百分之零點五計收。
前揭收費標準將視電信市場競爭程度、各業務發展等因素,逐年檢
討。
二 收費相關事項:
(一) 會計科目之設置:
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須依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會計科目設置要
點規定,設置相關會計科目。
(二) 計費期間:
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 繳費期間:
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
(四) 申報:
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前,檢送下列文件各三份向該局申報:
1 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費繳納申報書。 (格式請逕至該局網站下載
;網址:http://www.dgt.gov.tw)
2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書。 (須符合第一類電
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
(五) 繳費方式:
第一類電信業務經營者應於每年繳費期間依前揭收費標準計算應繳
納之特許費數額,向本部電信總局繳費,未於繳費期限內繳費或繳
費數額不足時,依電信法相關規定處理。
(六) 用詞說明:
1 當年:係指營業年度。
2 營業額:係指經營第一類電信業務所獲致之電信收入,包括裝機
費及設定費收入、月租費收入、通信費收入、專線出租收入、網
路互連費用收入、公用電話收入、普及服務補助收入及其他收入
。
三 實施日期: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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