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九十一年度語音通信普及服務及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補助金額及其
相關事項。
依 據:電信法第二十條及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公告事項:一 相關文件:
(一) 本局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電信公九十字第 511229-0 號公告 (公告
九十一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年度實施計畫相關事項) 。
(二) 本局九十一年七月九日電信公字第 0910505368-0 號函 (經營者提
供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及申請優惠補助金額相關事項) 。
(三) 九十二年五月九日電信公字第09205036020號公告 (公
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一年度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書) 。
(四) 九十二年六月十日電信公字第09205048040號公告 (公
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東森寬頻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及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一年度數據通信接取
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書) 。
二 九十一年度語音通信普及服務部分,中華電信公司提報金額如次:
(一) 不經濟地區電話服務:實際淨成本為新臺幣二、四八四、一七七仟
元;提報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一、三九○、四八二仟元。
(二) 不經濟公用電話服務:實際淨成本為新臺幣九六○、二四八仟元;
提報補助金額為新臺幣八九三、三六五仟元。
(三) 海岸電臺船舶遇險及安全通信服務:實際淨成本為新臺幣三三二、
四二七仟元;提報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二四一、五○○仟元。
三 九十一年度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實施部分,業者提報金額如次:
(一)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提報補助金額為新臺幣八六、○二○、八
六七元。
(二)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提報補助金額為新臺幣六二七、○八一元
。
(三) 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提報補助金額為新臺幣六六、五五○
元。
(四)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提報補助金額為新臺幣四五、六七七元
。
四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 (下稱委員會) 就前述提報事項依
法審查,並分赴北、中、南、花東等地區實地抽測。委員會經衡酌原
申請補助內容,提供服務之品質、實地抽測結果等因素,於本 (九十
二) 年八月一日評定抽測結果已達服務品質之標準值,爰於語音通信
方面核定實際金額如次:
(一) 不經濟地區電話服務:核定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一、三一一、○二六
、三一○元。
(二) 不經濟公用電話服務:核定補助金額為新臺幣八二五、二九九、二
八○元。
(三) 海岸電臺船舶遇險及安全通信服務:核定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二三一
、一五○、○○○元。
五 委員會對於九十一年度語音通信普及服務實施情形,提示應行注意辦
理事項 (已反映於前述核定金額) 如次:
(一) 為落實政府實施電信普及服務具體成效,對於不經濟地區基礎通訊
設施之具指標性建設個案,於每一實施年度之實施計畫及申請補助
時,應予以具體敘及。
(二) 不經濟公用電話服務實施計畫與實際執行補助申請書,所報資料其
邏輯性與嚴謹性 (含話機數量配置與統計、人力配賦及成本控制)
,尚有待改善之處。
(三) 海岸電臺除已進行組織調整及成本控制等措施,以降低營運費用外
,另顧及該電臺尚肩負船舶遇險及安全通信之國家重責任務,在中
華電信公司民營化之前,該公司宜以豐富經驗及專業技能傳承交接
予接辦單位。
六 有關九十一年度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核定金額如次:
(一)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之補助金額為新臺幣八六、○二○、
八六七元。
(二)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之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三四五、六○九
元。
(三) 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之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一二、一○
○元。
(四)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之補助金額為新臺幣四五、六七七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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