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廣播電視電臺天線之建築管理是否得同意比照行動電話基地臺相關之建
築管理規定辦理,敬請 釋示惠復。
說 明:一 查「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修
正時,經貴部營建署建議增訂第八條第五項第六款規定 (如附件一)
,明訂無線廣播電視電臺申請審驗時,天線鐵塔依相關建築法規規定
須請領雜項執照者,須檢附雜項執照影本以供審查,合先敘明。
二 次查貴部營建署於九十一年八月七日邀集本局、直轄市、各縣市政府
及電信業者共商行動電話基地臺之建築管理相關事宜,獲致之結論為
: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設置依電信法第二條第三
款所稱之管線基礎設施以電桿型式設置者 (如附件二會議紀錄及附圖
一至附圖七) ,無庸申請雜項執照,本次結論並經貴部九十一年九月
三日台內營字第0910085978號函示在案。
三 依據電信法第二條第一款關於「電信」之定義,應涵括廣播電視業者
設置之無線電臺所傳送之訊息;且無線電視及廣播電臺具有提供資訊
、宣導政令及推廣文化社教等大眾服務功能,以全民均能收視收聽為
目標,廣播電視事業亦屬公用事業 (詳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二年十一月
五日新廣二字第0920021784號函,如附件三) ,是以,建
請貴部惠予審酌得否同意無線廣播電視事業適用前述會議結論,以電
桿型式設置之天線,其高度符合前項紀錄之管制標準者,無庸申請雜
項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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