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電信法第 43 條規定公告,訂定「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之建築物責任分 界點以內之簡易電信設備」,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主 旨:訂定「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之建築物責任分界點以內之簡易電信設備」, 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依 據:電信法第 43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經本會或其認可委託之驗證機構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屬建築物責任 分界點以內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之簡易電信設備。但下列項目除外。一、 DS1 (T1)速率以上之數據設備。二、分機最大容量超過 64 門號之交換 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