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函釋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是否得申請經營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
業務
說 明:按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12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具下列資
格之一者,得申請經營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一、已依法設
置有線傳輸網路且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之公用事業。二、取得公用事業
授權使用其依法設置有線傳輸網路之股份有限公司。前項所稱公用事業係
指下列事業:一、電力事業。二、大眾運輸業。三、石油業。四、自來水
事業。五、天然氣事業。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七、其他經主管
機關認定為公用事業者。」 貴公司係依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暫行管理
辦法取得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之登記證在案,核 貴公司既未符有線廣
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資格,亦未經認定為公用事業,不符合上揭規則所定申
請經營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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