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會委託銓球海事通訊有限公司辦理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
無線電臺審驗工作。
依 據:一、電信法第 46 條第 3 項、第 47 條第 3 項授權訂定船舶無線電臺
管理辦法第 20 條第 1 項及第 21 條第 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依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第 20 條第 1 項及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
,船舶無線電臺架設完成後,應向主管機關或經主管機關委託或認可
之機構申請審驗,審驗合格由主管機關發給船舶無線電臺執照方得使
用。船舶所有人應於船舶無線電臺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 3 個月內,
向主管機關或經主管機關委託或認可之機構申請審驗,審驗合格後換
發新照。
二、本會依上揭規定委託銓球海事通訊有限公司〔地址:80043 高雄市新
興區民權一路 251 號 12 樓之 3,電話:(07)227-2887〕辦理非全
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審驗工作。
三、委託期間:自 102 年 5 月 3 日起至 105 年 5 月 2 日止。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地址:10052 臺北
市中正區仁愛路 1 段 50 號;電話:(02)2343-3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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