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修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人民(業者)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並自公
告日起生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人民(業者)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如附件。
二、修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人民(業者)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增修業
務項目「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主要資費訂定、調整及其促銷之
核定案;市場主導者解除公告」及處理時限為 60 日。
三、修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人民(業者)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刪除業
務項目「大眾傳播事業申請登記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執照核發、換
發、補發、變更、終止」、「第一類電信事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
執照之核發、換發、補發、變更、終止」、「第二類電信事業電腦處
理個人資料登記執照之核發、換發、補發、變更、終止」及處理時限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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