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修正委託驗證機構辦理電信終端設備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之驗證
類別及項目與委託之驗證機構名單及器材種類,自即日起實施。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及電信法第 44 條第 2 項、第 50 條第 3
項分別授權訂定之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項、電
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3 項。
公告事項:一、電信終端設備審驗之驗證類別及項目:
(一)公眾交換電話網路(PSTN):
1.電話機。
2.自動報警設備。
3.電話答錄機。
4.傳真機。
5.電傳打字機。
6.遙控裝置。
7.有線電話無線主副機。
8.CT-2 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機及 CT-2 其他相關設備。
9.用戶自備專用交換機。
(二)按鍵電話系統。
(三)電腦電話整合設備。
(四)數據設備(含 ADSL、VDSL 終端設備及分歧器)。
(五)DS1/T1/E1 終端設備。
(六)來話顯示終端設備。
(七)2.4GHz 射頻電信終端設備。
(八)陸地行動通信網路(PLMN)電信終端設備:
1.無線電叫人系統終端設備。
2.行動數據終端設備。
3.中繼式無線電話機。
4.1900MHz 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終端設備。
5.1880 至 1895MHz 無線專用交換機系統暨終端設備。
6.GSM 行動電話機暨終端設備。
7.DCS1800 行動電話機暨終端設備。
8.第三代行動通信終端設備。
9.無線寬頻接取終端設備。
10.甲型用戶自備 CT-2 無線專用交換機系統設備包含用戶自備專用
交換機、控制器(或相關設備)、CT-2 自用基地臺及手機。
11.乙型用戶自備 CT-2 無線專用交換機系統設備包含控制器(或相
關設備)、CT-2 自用基地臺及手機。
12.行動寬頻行動臺。
(九)整體服務數位網路(ISDN):
1.ISDN 數位電話機。
2.ISDN 個人電腦附加卡。
3.ISDN G4 傳真機。
4.ISDN 影像電話機。
5.ISDN 終端配接器。
6.ISDN 終端配接器模組。
7.ISDN PABX。
8.其他 ISDN 用戶終端設備等。
(十)衛星行動通訊網路(S-PCN ):1.6/2.4GHz 衛星通信行動地球電
臺(MESs)。
二、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之驗證類別及項目-低功率射頻電機:
(一)工作頻率一秭赫(GHz )以下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二)工作頻率超過一秭赫(GHz )之低功率射頻電機,但利用跳頻(
frequency hopping )或數位調變(digitally modulated )之器
材除外。
(三)無線資訊傳輸設備(Unlicensed 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或採用跳頻(frequency hopping )或數位調變
(digitally modulated )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之驗證機構名單及器材種類:
(一)財團法人台灣○子檢驗中心:電信終端設備、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二)香港商立○國際商品試驗有限公司:電信終端設備、電信管制射頻
器材。
(三)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電信終端設備、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四)耕○股份有限公司:電信終端設備、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五)全○公證檢驗股份有限公司:電信終端設備、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六)快○電波股份有限公司:電信終端設備、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七)財團法人電○技術中心:電信終端設備、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八)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電信終端設備、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九)挪威商聯○驗證股份有限公司加拿大分公司(國際互相承認之認證
機構):電信終端設備、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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