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指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特定村里提供 104 年度數據通信接取普
及服務。
依 據:電信法第 20 條第 1 項、同條第 4 項授權訂定之電信普及服務管理
辦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及本會 103 年 2 月 26 日第 580 次委
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一、指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高雄市、桃園縣、新竹縣、南投縣、
花蓮縣、臺東縣、屏東縣、澎湖縣等 8 個縣市境內 20 鄉(鎮、
區)、29 村(里)及 52 個部落(鄰),共計 38 個寬頻需求預
定建設點(如附件)提供 104 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
服務。
二、經指定提供 104 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中華電
信股份有限公司,應依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 6 條至第 9 條
及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併本會前揭指定之寬頻需求預定建設點
,將普及服務淨成本納入該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
實施計畫,於本(103) 年 6 月 1 日前,提出 104 年度電信
普及服務實施計畫,向本會申請擔任普及服務提供者。嗣經本會核
定後,再予以公告該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實施計
畫及擬要求補助金額之預估值。
三、為使偏鄉民眾得以申裝穩定、快速、高品質之市內數據電路及寬頻
上網服務,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報 104 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
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實施計畫,應將前揭偏遠地區 38 個寬頻需求預
定建設點之頻寬速率提升至 12Mbps 以上,並提報寬頻網路建設詳
細計畫,含預定實施方式、內容、預估成本、住戶寬頻需求及應用
等資料,由本會審議其經濟有效性及技術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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