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申請無線寬頻接取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之文件應記載事項、格式及
其他注意事項。
依 據:電信法第 14 條第 6 項授權訂定之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第 46 條
、第 81 條規定及本會 103 年 6 月 11 日第 595 次委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一、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經營者於特許執照屆期前如欲繼續經營,請依照本
公告事項提出申請,相關申請文件應記載事項、格式及其他注意事項
請參考附件。
二、申請期限: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經營者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 9 個
月起 3 個月內提出申請,其未申請換發者,原領之特許執照期間屆
滿後即失其效力。
三、應繳申請文件:
(一)無線寬頻接取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申請書(格式如附表 1)。
(二)原事業計畫書執行情形之自評報告(至少含電信設備現況表及基地
臺設備現況表等,格式如附表 2.1、2.2 及 2.3)。
(三)頻率運用績效自評報告(至少含無線電頻率運用效率分析表等,格
式如附表 3.1 及 3.2)。
(四)未來六年營運之事業計畫書(請參考附件第 6 頁至第 7 頁:肆
、未來六年營運之事業計畫書撰填說明。其中有關人事組織及持股
狀況之表格格式如附表 4.1 至附表 4.4)。
(五)其他本會指定之文件,項目如下:
1、原事業計畫書複製本 1 份(含掃描電子檔光碟 1 份)。
2、財務能力證明,請向相關單位或機關(構)申請下列證明文件,
並提供給本會。
(1)銀行存款證明。
(2)動產/不動產現值證明。
(3)投資股票或其它財力證明。
四、審查費:新臺幣 25 萬元/件,請匯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忠孝分行,
帳號:185540152524,戶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匯款時務必填寫
匯款人、申請人名稱、地址及電話。
五、送件地址及聯絡方式:申請文件之紙本及電子檔,請申請人逕送本會
。地址:10052 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一段 50 號;電話:(02)2343
-3617 ;傳真:(02)2343-3600。
六、對於填寫如有不明瞭處,可來函請求解釋或電洽本會相關人員。請於
上班時間洽詢:上午 8 時 30 分至 12 時 30 分、下午 1 時 30
分至 5 時 30 分。
七、其他未盡事項,請參照「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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