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 102 年度語音通信普及服務與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補助金額及其
相關事項。
依 據:電信法第 20 條第 4 項授權訂定之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
公告事項: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提報 102 年度語音通信普及服務,申請補助
金額如下:
(一)不經濟地區電話服務:新臺幣 4 億 8,046 萬 4 千元。
(二)不經濟公用電話服務:新臺幣 1 億 2,403 萬 1 千元。
二、普及服務提供者提報 102 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
申請補助金額如下:
(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 8,379 萬 6 千元。
(二)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 224 萬 3 千元。
(三)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不申請補助。
(四)中投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不申請補助。
三、普及服務提供者提報 102 年度以優惠資費提供中小學校及公立圖書
館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申請補助金額如下:
(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 1 億 6,202 萬 6 千元。
(二)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 361 萬 5 千元。
(三)三冠王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 116 萬 6 千元。
(四)雙子星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 149 萬 8 千元。
(五)中投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 177 萬 3 千元。
(六)佳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 74 萬元。
四、案經本會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查各公司提報之各項電
信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案,並實地查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轄金門
地區及苗栗縣泰安鄉實施各項普及服務品質改善成效。嗣經衡酌各公
司所報補助申請案內容,就資料邏輯性與嚴謹性、各項成本資料計算
之正確性、不經濟交換局之市內電話服務虧損而數據通信接取業務利
益之現象斟酌淨成本合理性、不經濟公用電話使用率偏低等因素,本
會基金管理委員會於 103 年 8 月 4 日第 3 次會議完成審查,
並建議核准業者各項普及服務補助金額。
五、復經提報本會 103 年 8 月 13 日第 604 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核
准業者 102 年度語音通信普及服務與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補助金
額如下:
(一)語音通信普及服務:(含按申請日臺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
率,加計 3 個月利息)
1.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不經濟地區電話服務:核准補助金額為新
臺幣 3 億 8,517 萬 797 元。
2.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不經濟公用電話服務:核准補助金額為新
臺幣 1 億 1,852 萬 2,195 元。
(二)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含按申請日臺灣銀行牌告一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 3 個月利息)
1.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核准補助金額為新臺幣 8,407 萬 7,7
64 元。
2.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核准補助金額為新臺幣 225 萬 542
元。
(三)以優惠資費提供中小學校及公立圖書館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
含按申請日臺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 3 個月利息
)
1.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核准補助金額為新臺幣 1 億 6,148
萬 548 元。
2.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核准補助金額為新臺幣 354 萬 430
元。
3.三冠王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核准補助金額為新臺幣 117 萬
322 元。
4.雙子星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核准補助金額為新臺幣 150 萬
2,636 元。
5.中投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核准補助金額為新臺幣 177 萬 8
,484 元。
6.佳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核准補助金額為新臺幣 74 萬 2,7
5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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