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應審驗之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及施行日期
主 旨:公告應審驗之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及施行日期。 依 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五項。 公告事項:一、應審驗之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為有線廣播電視數位機上盒。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供販賣或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 者新申裝訂戶使用及既有訂戶更換之有線廣播電視數位機上盒,應符 合中央主管機關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授權訂定之技術 規範,並經審驗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