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9 條第 8、9 項規定,公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 營者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者,應向證券主管機關辦理股票公開發行
主 旨:公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者,應向證券 主管機關辦理股票公開發行」。 依 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九條第八項及第九項。 公告事項: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者,應向證券主管機 關辦理股票公開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