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無線電視之公益及電影等兩類廣告,自本(101) 年 11 月 15 日起免送
審,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 101 年 10 月 24 日第 510 次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二、自本年 11 月 15 日起,旨揭兩類廣告應由業者本諸自律審查後播送
,無須於事前送本會審查;業者應遵守廣播電視法第 21 條及其他相
關法律規定,公益廣告內容應為促進公共利益之目的(含團體為其舉
辦公益性、非營利目的之活動),不得假借公益名義為特定個人、團
體宣傳或商品促銷。
正 本: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視股份
有限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中華民國電視學會線 本會內容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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