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配合本年關閉無線電視類比訊號之政策,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37 條之適
用,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 101 年 5 月 16 日第 485 次委員會決議辦理。
二、為推動無線數位轉化計畫,本會自本(101) 年 5 月 7 日起,分
區依序關閉無線電視類比主站發射訊號,自 7 月 1 日後,無線電
視將全面採用數位訊號播放。為配合上述政策,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3
7 條規定之適用,有重新解釋之必要,本會對現有及未來無線電視頻
道必載釋義如下:
(一)必載標的:系統經營者(含播送系統)原必載之頻道,仍應持續載
送,並應列為基本頻道。
(二)必載頻道應以確保全部收視戶皆可收視之方式播送。
(三)必載頻位:以類比必載者,仍須符合「有線電視頻道規劃與管理原
則」之規範;以數位必載者,本會不指定頻位,惟仍應置於公益及
闔家觀賞區塊。
(四)未來經許可經營之無線廣播電視,其必載以一張執照必載一個頻道
為限,爾後除尚未數位化之系統經營者得以類比方式必載外,均應
以新照之技術訊號載送,且合於(二)之原則,並應列為基本頻道
三、於有線廣播電視法必載規定未有修正前,有線廣播電視必載無線電視
係以必載主頻之解釋,系統經營者(含播送系統)自即日起應依前揭
說明為之,如有違反上述說明者,將依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37 條
規定論處。
正 本: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無線電視電臺、台灣有線寬頻產業協會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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