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 貴會函詢電視節目贊助者訊息揭露原則之疑義,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 102 年 1 月 17 日(102)衛廣字第 004 號函。
二、依本會 101 年 10 月 5 日發布施行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視
節目贊助暫行規範」規定,電視節目接受廠商贊助應遵守「獨立、揭
露、分離」之基本原則,並可於節目開始時(片頭)及節目結束時(
片尾)揭露贊助事業、機關(構)、團體或個人之名稱、標識,且不
得有促銷廣告之訊息。贊助者訊息揭露符合上開原則者,不計入廣告
時間。
正 本: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中華民國電視學會
抄 本:本會內容事務處無線傳播內容科、內容事務處衛星傳播內容科、內容事務
處有線傳播及新興媒體內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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