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訂定「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及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接續費上限」。
依 據:一、電信法第十六條第九項。
二、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六項。
公告事項:一、適用對象: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及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
二、實施期間: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至下次公告實施之日為止。
三、費率(新臺幣元/分鐘):
(一)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月三十一日:1.15 元/分鐘。
(二)自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0.965 元/分鐘
。
(三)一百零七年度:0.811 元/分鐘。
(四)一百零八年度:0.68 元/分鐘。
(五)一百零九年度至下次公告實施之日為止:0.571 元/分鐘。
四、國際來話落地第三代行動通信網路及行動寬頻網路之通信費(含接續
費),依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
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由雙方業者協商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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