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所訂定書表格式及申請流程」,並自即
日生效。
依 據:電信法第 49 條第 2 項授權訂定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第 28 條
規定。
公告事項:一、附件一「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申請流程」刪除申請人憑許
可函至主管機關辦理工廠登記證。
二、附表一「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申請書」、附表二「電信管制射
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新發)、換(補)發申請書」之製造、進口營
業項目修正為本會公告修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並將
現行規定附表二之申請書及附表四之換(補)發申請書合併。
三、附表四「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許可證申請書」之申請人修正為自然
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亦得辦理,並免除進口供自用特定電信管制射
頻器材須填列工作頻率及輸出功率;進口供認證、加工、維修或組裝
後專供輸出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功率及頻率得免符合相關技術規範
規定;進口供研發、測試、展示用特定不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
器材之頻率得免符合相關技術規範規定。
四、附表五「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許可證應檢附相關文件明細」之
進口器材類別屬非國內製造復(退)運進口、供認證之電信管制射頻
器材及一般管制射頻器材者,放寬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得申請
;供展示、研發、測試用及加工、維修或組裝後專供輸出之電信管制
射頻器材,放寬法人或非法人得申請,並得免附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
營許可執照。
五、配合附表四修正申請人得為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同步修正附
表六「切結書」、附表七「委任書」之內容。
六、增訂附表八「自用切結書」,供以自用方式申請進口之申請人填列。
七、附修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所訂定書表格式及申請流程」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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