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108 年度電信普及
服務實施計畫。
依 據:電信法第 20 條第 4 項授權訂定之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4
項、第 13 條第 1 項準用第 6 條第 4 項規定。
公告事項:一、旨揭公司 108 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實施計畫內容,包括:
(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不經濟地區電話暨數據實施計畫概述、不
經濟公用電話服務實施計畫概述、不經濟地區電話服務實施計畫、
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服務實施計畫及不經濟公用電話服務實施
計畫。
(二)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服務實施計畫及
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淨成本彙總表。
二、前揭電信普及服務實施計畫,登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
http://www.ncc.gov.tw) ,「民眾服務」/「公告訊息」選項下之
「一般公告」網頁。對於上開實施計畫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公
告之次日起 7 日內填具意見書,並檢具書面資料及電子檔提送本會
。
三、依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公告之實施計畫內
容不包括年度普及服務淨成本之詳細計算資料。
四、市內網路業務或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得於本(107) 年 8 月
1 日前提出較佳之 108 年度不經濟地區電話普及服務或數據通信接
取普及服務實施計畫,申請擔任不經濟地區電話服務或數據通信接取
服務之普及服務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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